驰名商标价值万金,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世界驰名商标身价,那些近乎天文数字的价格令人咋舌,同时也使人深深感到驰名商标不仅是金钱,简直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金库。
中国入世后,很多企业不同程度地感受到了生存的压力,从而纷纷制定自己企业的品牌战略,但也应该采取有效长远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宏伟计划。1996年8月14日,中国发布并施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一含义表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信誉,该商标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以及质量的长期稳定程度,一般地说,也会为这一范围内的公众所普遍了解。
一个驰名商标可以向购买者传递大量的有关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优良的质量、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购买者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等。这些经过市场长期考验的信息既简化了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也简化了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购买者在购买时无须逐一地去了解上述各种信息,而只须认准该商标即可,这就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所谓“认牌购货”;销售者也无须不厌其详地去宣传上述信息,而只须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广告等传播媒介重复自己的商标即可。因此可以说,驰名商标已经成为连续购买者与销售者的稳定的纽带。
驰名商标必须是名牌,而名牌却不一定是驰名商标。名牌与驰名商标是不完全相同的。名牌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和各个层次的选评产生并为相关范围中或一定地域内的大多数公众所认可(当然,这里所说的选评是指建立在公众意见基础上的选评),同样,它也可以被另一次或另一个主办单位组织的选评所淘汰。而被淘汰的“名牌”的持有人通常也只在广告中宣传上一次选评的结果。试想,如果社会上的类似选评过多过滥,那么,选评的正面效果也会丧失殆尽,最终结果也只能是一般企业都可以拿出几个甚至几十个“名牌身份证明”,这会给某些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提供一个冠冕堂皇的温床。而一个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则必定够得上名牌水平。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通常是一种国际范围的保护,而当前按系统、按行业或按产品门类进行的名牌选评一般只在国内进行,如某类产品的“十大名牌”选评等等。
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这是指驰名商标的独占权,不是一般法律意义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超越本国范围、在世界各国(至少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都得保护的垄断权。也就是当某项商标在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如果另一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仿造,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则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仿冒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这可以称之为“相对保护主义”,现已为大陆法系各个国家所采用。不少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的是“绝对保护主义”,即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驰名商标,而且也有站柜台在其它一切商品上禁止使用其驰名商标。
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它凝聚着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大量的智慧和劳动成果,更凝聚着人类千百年来积累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成果。因此,它必定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智慧财产权只能靠诚实的劳动去创造,而不能去攫取,一个国家制定保护产权的法律正是为了保护这种劳动成果,制止不劳而获的攫取。
1993年,世界最具知名度的驰名商标是"Marlboro"(万宝路),其价值为301亿美元,相当于它年营业额的两倍,是世界上身价最高的驰名商标。
排名第二的驰名商标是“可口可乐”,其价值为244亿美元,该公司年营业额为84亿美元。
第三名为美国的“Budweiser”即百威啤酒,价值为102亿美元,它的年营业额为62亿美元。
第四名为“百事可乐”,价值96亿美元,年营业额为55亿美元。
第五名为“雀巢”速溶咖啡,价值85亿美元,年营业额为43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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