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木材贸易的欺诈与反欺诈
2012-03-10 11:36:31 作者:购看装修编辑 来源:地板知识 网友评论 0 条
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口木材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进口木材的品质、数量以及材种等方面的不合格欺诈案例屡屡发生,使得国内进口商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本文通过分析当前进口木材贸易中欺诈案例的欺诈类型、特点、成因,进而提出防范建议,以期警示相关贸易方,促进进口木材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基本情况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国年均消耗林木需求将达到约7亿立方米,国内最多能提供约4亿立方米,缺口将近3亿立方米左右。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木材进口国之一,中国木材市场需求量到2010年将达到2亿立方米,其中近一半将依赖进口。进口木材依然是解决我国木材短缺的有效途径。然而,当前进口木材完全是卖方市场,价格、货源、质量等贸易关键环节均由国外供货商掌握主动权,进口木材贸易中的欺诈现象屡见不鲜。 据统计,近三年来,江苏作为全国最大的海运进口木材集散地,共计进口各类木材2235万立方米,发现材积短少、品质低劣等不合格木材1891批次,涉及货物损失3353万美元。
二、欺诈的方式;进口木材的欺诈方式与手段可谓层出不穷,五花八门,主要表现在材积短少、品质不符、规格不符以及材种不符等几个方面,下面以国内进口木材中发现的典型欺诈案例进行阐述。1.滥竽充数,以次充好。随着进口量的增加,国外森林资源日渐匮乏,国外供货商难免找一些劣质材滥竽充数。外商将一些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废料或次料混入整批货物中以次充好。案例一:07年6月,某进出口公司从太仓港入境一批缅甸柚木原木,经开箱查验发现,这批货规格小,质量差,腐朽、空洞、开裂等缺陷原木竟然占了53.4%,属于典型的陈旧材。究其原因,是由于进口商专业知识的不足,其外贸合同未签订任何检验标准和品质条款,造成了对外索赔的困难。2.偷梁换柱,败絮其中。将品质明显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根本不是合同约定的货物发往国内。案例二:某公司从美国进口木材,合同金额300多万美元,买方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了买方派人验货并签发检验证书的条款。该公司验货小组在没有监装的情况下就在检验证书上签了字。半个多月船到后,买方到码头一看,原本在美国码头上看到又粗又长的松木变成了一船用途不大的杂木,找专业人士估价,仅值70多万美元。3.以劣充优,隐形欺诈。进口商经常将同时采购的名贵材种和普通材种混装一船运至国内,而不法供货商则故意少装价值昂贵的材种,多装普通材种,造成整船数量不短少的假象。案例三:2005年12月,一船巴新原木运至张家港,检验完发现实际到货数量7131立方米,短少193立方米,短少率为2.6%,和以往发生的材积短少案相比,情况不算严重,但经检验人员仔细审核单证后发现,该批巴新原木树种主要有印茄木KWI和杂木MLH,其价格相差一倍,印茄木每立方米单价为300多美元,而杂木每立方米仅为130美元左右。经仔细核对国外的原始码单和对照实际检量的码单,发现高价值的名贵木材印茄木实际短少了293立方米,短少率高达8.2%;而价格偏低的杂木材积还溢出了100立方米。据了解,发生此类材积欺诈案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们国内的进口商缺乏有序竞争的理念,盲目加价抢货,给不法外商实施欺诈提供了机会。4.鱼目混珠,以假乱真。案例四:广西某一进口商从越南进口一批越南黄花梨,该树种属于红木标准的越南香枝木,非常名贵,每吨价值高达80多万。货物入关后,经检验,发现50多吨的木材除了材色与正宗的香枝木比较相似外,根本不具备香枝木特有的辛辣气味,经权威机构鉴定,其材种为普通黄檀木,市场价格每吨仅为2万多元。这是一起外商蓄谋已久的故意欺诈案例。5.缺斤少两,故意少装。国外供货商虚报材积,多报少装甚至不装,导致货物到港后发现实到货物大幅缩水。案例五:南通一公司首次从南美进口高档原木,竟遭遇江苏省进口原木体积短少最严重的一起恶性欺诈事件,木材短少率高66.2%。据悉,该批原木是以鳕苏木和紫心苏木为主,材积为102立方米,从圭亚那进口用来制作高档地板和家具,还专门用集装箱装运。经检验发现,这批原木根本不是合同上所订的新鲜原木,每根原木都不同程度开裂,有的都已腐朽。不仅品质差,经实测到货材积仅有34.5立方米,短少67.2立方米,进口商为此损失2万多美元。又例如,案例六:2008年,上海口岸进口的澳大利亚原木材积发生严重短少,该批辐射松原木数量为5325根/1800立方米,货值192841美元,货装于71个20'集装箱。经检验发现到货材积较国外发票所列严重不符,共短少302.4立方米,短少率高达16.8%,涉案金额32397美元。
三、欺诈的成因1.检验技术复杂。面对进货涉及到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检验方式数百种树种的鉴定技术,目前的监管方式、检验水平、技术支撑与大批量、多品种的进口形势不相适应和协调。2.专业知识匮乏。一些首次进口的国内进口商对行业的不了解,缺乏经验和专业知识,又没有采取到国外装运前验货,监装等预防措施,导致不合格原木进入国门,自身蒙受巨额损失。3.贸易竞争无序。一些资深国内进口商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在行情不景气的情况下,为了在行情好的时候能买到国外供应商的货,明明知道某批货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会导致亏损,还是被迫接单。4.进货渠道杂乱。很多原木贸易是通过香港、台湾、法国等地的中间商来操作,有些不法中间商弄虚作假,制作假码单,在原产地码单上的原木直径虚增2~3cm,通过虚增材积的手段来欺诈国内进口商;对于多港分卸的货物,由于船方未进行有效隔票或卸货时野蛮卸货而造成一个港口多卸,而另一个港口少卸,引起到货数量短少。这种现象在非洲材上尤为普遍,因为非洲加蓬等国家的待出口原木全部是集中放在港湾水库中,装运时再分批直接过驳装大轮,而且同一条船上有几十家货主,很容易混淆。5.检验条款不明。许多进口商没有高度重视合同中品质数量等检验条款的签订,存在侥幸心理,一旦发生质量纠纷,往往陷入有理无据的不利局面。例如有些树种如KWI(印茄木)、PAOROSA(红铁木豆)、PADOUK(亚花梨)等原木,因具有无利用价值的白色边材,尽管在国际贸易中一般要约定扣白边检量的,有些外商就故意少扣白边来增加材积谋取非法利益。同时由于长途海运后,原木端面因变色、污染造成白边界限不清,给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6.检尺人员失职。由于目前进口木材大多采用共同检验方式,即检验检疫机构组织收货人和专业的检尺公司实施共同检验。少数检尺人员受利益驱动,没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操作过程中重速度,轻质量,忽视品质检验,或者虚增检尺数,隐瞒了木材真实材积和质量情况。
四、应对措施1.熟悉各国检验标准。由于各个国家的标准体系不一致,对原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也各不相同。例如非洲国家普遍执行ATIBT标准、美国执行《美国原木检尺和评等官方规则》,俄罗斯执行《TOCT2140—88》标准,所以,为保证进口木材的质量和数量,进口商应在签订合同前详细了解检验标准,并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名称、等级、用途、品质要求、规格尺度、允差范围和木材体积的计算方法和方式;另一方面,合同中还应列明检验检疫和索赔条款,索赔有效期需能确保实施检验检疫及出证时间,并注意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报检。2.实施境外预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是实施装船前的预检,提前知道货物的品质、树种、数量等真实信息,是否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检尺、有无扣尺等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二是实施国外监装措施,这样,就能对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及树种情况了如指掌,做到万无一失。在很多欺诈案例中,发货商没有按标准要求检尺;对“扣白边”检量直径的原木,发货商故意少扣白边部分的尺寸,甚至不扣白边;原始码单可信度低,长度检量随意性大,差错较多;根数原发不足等情况屡见不鲜。3.提高检验水平。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应切实提高鉴定树种的水平,培养一批专家,加强进口木材树种的检验鉴定工作。一是要收集和熟悉各个进口国的标准、规范及政策法规。二是对以往的欺诈案例进行归纳总结,从中找出应对措施,防微杜渐。三是要加强系统内的技术交流和沟通,取长补短,集思广益,对诚信度差的国外供应商,列入黑名单,警示其他国内进口商。4.加强技术监管。对参与共同检验的检尺单位和人员要实行严格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完善监管措施,强化技术培训和专业的人才队伍培养,确保检尺工作的公正准确,维护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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